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44號上訴人 詹政樺 被上訴人 王倍怡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70萬4,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萬7,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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