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57號上訴人良機開曼責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廣博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均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2萬9,0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625萬8,815元【計算式:529,000x30.735《即上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6,258,81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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