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聲請人 鄭崇文 律師(即被繼承人 賴丕鈞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賴丕鈞(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賴丕鈞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鄭崇文律師即賴丕鈞之遺產管理人(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2)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賴丕鈞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丕鈞於民國94年8月7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