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債權人 孟昭臺孟新華 之繼承人
孟梅娟 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美真 即孟新華之繼承人 孟昭亮 即孟新華之繼承人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 谷鳳仙孟昭明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孟新華、孟昭明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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