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三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玖貳柒公克、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至七行關於「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二包」之記載,應更正為「因執行緝毒、查贓勤務之員警發現甲○○行跡可疑且手部顫抖,合理懷疑其可能涉犯施用、持有毒品罪嫌,甲○○經盤查後始坦承其確實持有毒品,並自其褲袋內取出上開二包甲基安非他命供警查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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