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28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2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與監察院間陳情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28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監察院間陳情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與監察院間陳情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6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