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敬鋐 等十九人上列聲請人陳敬鋐等與相對人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以及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前段、511條第1、2款參照)。
二、請於聲請狀上㈠列明本件聲請人姓名、住所,以及陳明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㈡聲請人均應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㈢表明各聲請人請求之標的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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