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銘具保人鄢婕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鄢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鄢婕因被告王志銘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刑保字第3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具保人鄢婕確於98年1月18日繳付刑事保證金2萬5千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而被告上揭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3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字第6999號案件執行,被告並未在監或在押,惟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依限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2月5日北檢治投100執6999號通知暨上開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在卷足稽。
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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