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25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 即 張美娟
鄭採英
原 告 林美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裕榮 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