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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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71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3年8月23日93年度簡字第398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字第1281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2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訂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雖經公訴人認涉犯毀損罪嫌起訴,惟查本件被告因罹患大腸癌併多處移轉,需積極接受化學治療,預期短期內無法出院,有國立臺灣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法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宣撫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