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70號上訴人 孫千瓴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旗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健成 訴訟代理人 葉俊寬
葉仲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上列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調取之另案卷宗須再予兩造表示意見,爰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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