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39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