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順翔
籍設臺南市○○區○○○村0號(法務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順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順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尚須執行拘役40日及易服勞役30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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