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霖泓選任辯護人呂清雄律師被告戴芷茵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2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