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許莊玉雲 (兼 許燦輝 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玲 (兼許燦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瓊文 (兼許燦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瓈文 (兼許燦輝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宗翰
林廸生 劉富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告林宗翰被訴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00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王靜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