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謝銘傳 即鴻泰印刷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鴻泰印刷所謝銘傳│第一銀行新竹分行│107年8月10日│53,015元│K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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