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70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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