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