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房屋(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3段61之2號)
之94、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件,或陳報系爭房屋之
現有價值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