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