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林水深 送達代收人 唐崇雄 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十一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怡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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