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88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簡俊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萬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