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06號
上訴人即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淑惠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