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人 陳信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核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