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嘉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以上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以上第二項)」,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6年6月26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是經本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合法。
茲審酌附表所示之各罪,除同表編號四係竊盜案件外,其餘均分屬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且係密集性之於104年6月至12月23日所犯,考量施用毒品犯罪之本質係成癮性病症,而就多次施用毒品犯行,雖依現行所採一罪一罰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下,惟於數罪定應執行時,亦應考量各罪屬病症本質,參酌強制戒治期間、施用毒品罪之法定刑刑度,應將該段期間施用毒品罪之應執行罪刑,為整體考量,另斟酌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共6罪)、竊盜、贓物等罪,於98年1月17日入監執行後,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於104年2月10日假釋出監後,隨即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等情,顯見其成癮性甚高,是經審酌前開各該審酌因素,爰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1)│㈠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12)│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3)││││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編號2)│││││㈢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13)││├────┼─────────────┼─────────────┼─────────────┤│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㈠處有期徒刑8月。│處有期徒刑1年。│││,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㈡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㈢處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5日採尿前回溯26小│㈠104年6月13日│104年9月6日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㈡104年6月14日採尿前回溯96│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㈢104年7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344號│年度毒偵字第4350、6369號│年度毒偵字第6709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87號│105年度訴字第152號│105年度訴字第26號││實├──┼─────────────┼─────────────┼─────────────┤│審│判決│104年12月31日│105年4月29日│105年5月3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5年1月19日│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訴,應溯│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訴,應溯│││日期││及原上訴期間屆滿日│及原上訴期間屆滿日│├─┴──┼─────────────┴─────────────┴─────────────┤│備註│⒈編號一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以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8月。│││⒉編號二、㈠、㈢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罪(編號4)│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5)│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編號6)│││││㈡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7)│├────┼─────────────┼─────────────┼─────────────┤│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2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處有期徒刑1年。│㈠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㈡處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2日│104年11月10日採尿前回溯26│㈠104年12月3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㈡104年12月3日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1981號│年度毒偵字第8617號│年度毒偵字第67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332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27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00號││實├──┼─────────────┼─────────────┼─────────────┤│審│判決│105年8月3日│105年4月15日│105年4月29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訴,應溯│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訴,應溯│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訴,應溯│││日期│及原上訴期間屆滿日│及原上訴期間屆滿日│及原上訴期間屆滿日│├─┴──┼─────────────┴─────────────┴─────────────┤│備註│││││└────┴─────────────────────────────────────────┘┌──────────────────────────────────────────────┐│附表:│├────┬─────────┬─────────┬──────────┬──────────┤│編號│七│八│九│十│├────┼─────────┼─────────┼──────────┼──────────┤│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編│施用第一級毒品(編│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編│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號8)│號9)│號10)│14)│││││㈡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11)││├────┼─────────┼─────────┼──────────┼──────────┤│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10條第2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條第1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3月,如│處有期徒刑10月。│㈠處有期徒刑5月,如│處有期徒刑1年。│││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㈡處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2日│104年5月18日採尿前│㈠104年10月1日│104年12月23日││││回溯26小時內某時│㈡104年10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署105年度毒偵緝字第│察署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486號│第4621號│45號│第27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67│104年度訴字第1078│105年度審訴字第531│105年度審訴字第875號││實││號│號│號│││審├──┼─────────┼─────────┼──────────┼──────────┤││判決│105年4月28日│105年5月6日│105年4月29日│105年6月29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訴│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上訴│││日期│訴,應溯及原上訴期│訴,應溯及原上訴期│,應溯及原上訴期間屆│,應溯及原上訴期間屆││││間屆滿日│間屆滿日│滿日│滿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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