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煌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煌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煌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