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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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8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王俊誠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王俊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
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經於民國101年6月15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王俊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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