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鴻俊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應更正為「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調解回報單、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內關於「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顯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調解回報單、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調解回報單、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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