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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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曾金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41號),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101年度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刑事裁定發生誤寫情形,亦應同有適用。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之正本,其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係「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