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92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6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5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6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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