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867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86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86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86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告 盧剛祖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286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31日下午4時3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49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949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曾向原告前手威寶電信申請0000-000000門號使用,並

領有手機壹支,後被告違約,尚欠原告手機專案補助款新台

幣5,949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專案同意書及帳單等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依兩造間之申請書、專案同意書

契約之約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49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

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949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曾向原告前手威寶電信申請0000-000000門號使用,並

領有手機壹支,後被告違約,尚欠原告手機專案補助款新台

幣5,949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專案同意書及帳單等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依兩造間之申請書、專案同意書

契約之約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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