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護管束命令,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助字第2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以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1022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速偵字第235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99年2月12日確定在案。茲因受保護管束人表示因工作關係需往返大陸,不願意接受導護管束處分,自願接受撤銷緩刑,執行本刑;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援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准許撤銷受刑人甲○○緩刑。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