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丙○○
己○○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提出若有其餘繼承之遺產尚未分配之所有明細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