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甲○○原名 葉清源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99年度壢簡字第8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