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玲芬 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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