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