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628號上訴人 鄭祐甄 被上訴人 楊欽龍
參加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蘇嘉維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林哲賢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