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453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建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建勳因傷害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張紹省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