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振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㈠聲請人積欠各債權人債權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及更生聲請
前已清償之各債權人之數額及證明,及剩餘金額。另說明還款之經濟來源為何暨其釋明之證據。
㈡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
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1月至今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㈣請提出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支出房租之證明,以及有無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釋明之證據。
㈤釋明自何時起需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之住所
,及戶籍地址(臺北市○○路○段○○○巷○弄○號)與居所地不同之原因,並說明有無以現居所為設定住所之意思。
㈥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扶養等支出)。
㈦聲請人之撫養權利人 江素枝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㈧聲請人陳報之撫養權利人( 梁家祥 、江素枝)有無其他扶養義
務人共同扶養,請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釋明之證據;併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其他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另提出江素枝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㈨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㈩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除固定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或收入之情形,並分項條列說明之;如未兼職,並釋明其具體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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