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堂被告王秋林被告李俊德被告鍾健明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堂、王秋林、李俊德、鍾健明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文堂、王秋林、李俊德及鍾健明等四人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涉及多起竊盜案件,又為集團性之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避免被告等四人再犯竊盜罪,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02年2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四人後,認被告等四人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均應自102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于人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石佳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