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32號原告 黃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氏紅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為外籍人士,且依起訴所載其已返回越南,請提起訴狀之英譯本,以利託囑送達。
二、若被告已取得本國國籍,請提出其戶籍謄本,若未取得本國國籍,則提出被告來臺之居留證證號或其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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