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美華 等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建號32、33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0000000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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