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彭賢安 被告 曾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4,72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091.1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4,364,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