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複代理人 向勃睿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告DEVERAALAINRODRIGUEZ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8,111元,及其中新臺幣1,214,028元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簽訂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約定(本院卷第20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原告花旗銀行簽訂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院卷第20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即應適用我國之法律。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55、71、73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申請書,且同意遵守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並約定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如有逾期除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所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週年利率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外,尚得收取逾期一期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二期400元、連續逾期三期500元之逾期滯納金(即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如被告有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花旗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被告僅繳款至111年9月2日,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1,278,111元(包含本金1,214,028元+已結算之利息60,185元+已結算之費用3,298元+已結算之逾期滯納金600元=1,278,111元)未還。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清償。
(三)爰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278,111元,及其中1,214,028元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提出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111年9月至111年12月花旗寰旅世界卡月結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21、23、25、27、29至45頁)。其中電腦帳務資料、111年12月花旗寰旅世界卡月結單記載被告截至111年12月12日尚有1,278,111元(包含本金1,214,028元+已結算之利息60,185元+已結算之費用3,298元+已結算之逾期滯納金600元=1,278,111元)未還(本院卷第25、45頁),此後未依約清償,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記有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如有逾期除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所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週年利率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外,尚得收取逾期一期300元、連續逾期二期400元、連續逾期三期500元之逾期滯納金(即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本院卷第18、19頁)等語,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含本金、利息、費用、違約金)及本金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