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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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