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以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以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以昕(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應受前開定刑結果之拘束,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及附表編號2至3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11月(即3月、1年8月之總和)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另受刑人雖具狀表示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宣告刑合計高達有期徒刑48個月,有過度評價犯罪之虞,第二審法院未考量受刑人上訴後認罪之犯後態度,駁回受刑人上訴,維持第一審法院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有誤,宜將應執行刑減半更為有期徒刑10月等語(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惟此乃受刑人所犯該案事實審法院量刑審酌之事項,並非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法院所得調查審酌之事項,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張以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司法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4月(3罪)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5月(2罪)有期徒刑4月(2罪)犯罪日期105年5月12日104年11、12月間至105年9、10月間104年9、10月間至105年9、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0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3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3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11年12月22日111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60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2日111年12月22日112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33號(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36號(編號2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