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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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正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正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正華因犯妨害公務、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游正華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書、108年度竹東簡字第7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1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衡酌其各次犯罪情節、態樣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受刑人游正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妨害公務執行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70日│││├───────────────────┴─────────┤││108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8年3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6年度偵字第11168│106年度偵字第11168│108年度速偵字第327││及案號│號、107年度偵字第│號、107年度偵字第│號│││3782號、107年度偵│3782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08號│緝字第308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62號│107年度易字第662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事││││72號││實├──┼─────────┼─────────┼─────────┤│審│判決│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4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62號│107年度易字第662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判││││72號││決├──┼─────────┼─────────┼─────────┤││確定│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108年6月21日│││日期││││└──┴──┴─────────┴─────────┴─────────┘┌─────┬─────────┬─────────┐│編號│4│5│├─────┼─────────┼─────────┤│罪名│侮辱公務員罪│傷害罪│├─────┼─────────┼─────────┤│宣告刑│拘役59日│拘役59日││├─────────┴─────────┤││應執行拘役110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2日│108年5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8年度偵字第5216│108年度偵字第5216││及案號│號│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08年度竹東簡字第││事││118號│118號││實├──┼─────────┼─────────┤│審│判決│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08年度竹東簡字第││判││118號│118號││決├──┼─────────┼─────────┤││確定│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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