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艾斯艾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林志剛 律師 徐嶸文 律師 鍾文岳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 廖述群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振國 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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