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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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08號聲請人 楊許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而言,非謂尚須知悉有無繼承之遺產,且不因聲請人不知法律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效力。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許復興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村○○00號)於111年10月3日死亡,聲請人楊許貴美係被繼承人之胞姊,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1年10月3日死亡,聲請人楊許貴美係被繼承人之胞姊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又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函調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戶籍資料,查悉被繼承人生前未婚且無子女,且其父母均先被繼承人死亡,此有該所112年3月14日雲北戶字第1120000511號函及所附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惟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到院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其父 許清爽 、母許 黃月桂 均先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在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經聲請人之表妹 許念 來通知被繼承人死亡,有本院111年4月19日非訟筆錄附卷可查,是足認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其父母均先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於111年10月3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且因而覺知自己為被繼承人法律上之繼承人,然其遲至11
2年3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履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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