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0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吳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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